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隨意持兇器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或者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 * *場所聚眾鬧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的三種類型。
(1)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了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花招等而無事生非。
(2)小題大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爾發生的矛盾糾紛,在壹個借口上小題大做。(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主要責任的除外)
(3)拒不改正:行為人因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等糾紛毆打、侮辱、恐嚇他人或者損壞、占有他人財物的,壹般不認為是“尋釁滋事”,但被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除外。
流氓罪分解出來的罪名有三種,它只是其中壹種。似乎聚眾鬥毆罪與聚眾鬥毆罪具有相同的主觀要件,這顯然是不妥當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也容易與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發生定性混淆,存在同壹行為可能被定性為不同罪名或產生罪與非罪之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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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