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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的適用

法律分析:內部無效規則的理解與適用根據家事代理制度的壹般規則,夫妻壹方的家事代理行為對夫妻內部的雙方均有效。但《民法典》有特別規定,沒有內部效力,這就是《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夫妻壹方與對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的情形。具體來說,夫妻壹方在家庭代理活動中與交易相對人約定由行為人本人承擔責任的,對夫妻另壹方沒有影響,即對方不承擔責任。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壹方與另壹方之間是否另有約定發生爭議時,主張夫妻壹方與另壹方之間另有約定的壹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無外效力規則的理解與適用:《民法典》第1060條第二款規定:“壹方當事人在夫妻之間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這裏的“限制”是指壹方可以獨立實施的日常家務行為。家庭重大事項是應當由夫妻雙方決定而不能獨立實施的事項,不受限制。這裏的“不對抗善意第三人”壹詞是指該限制對善意第三人無效。判斷限制是否針對第三人,核心要看第三人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壹是不知道夫妻壹方在日常家務代理中受到限制;二是無法判斷被限制方的行為屬於濫用家事代理權,即其行為外觀具有表見家事的特征,第三人可以信賴其屬於家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配偶壹方在日常家事代理中被限制,但被限制方的行為明顯不屬於日常家事代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濫用日常家事代理(如借款、在賭場賭博)且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其行為對對方沒有影響,對方可以對抗第三人,即不承擔第三人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之間壹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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