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際雙重征稅包括兩層含義,即法律含義和經濟含義。關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雙重征稅的概念,經濟合作組織表示:“合法的國際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在同壹時期對同壹納稅人和同壹征稅對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
經濟學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在同壹時期對同壹征稅對象或同壹稅源向不同納稅人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稅收。
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基本方法
由於國際雙重征稅的存在,不僅對有關納稅人不利,而且對國際資本流動和技術交流也不利。壹般來說,壹個國家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單方面避免雙重征稅:
1.演繹法。扣除方式是居住國政府對居民(公民)行使管轄權時,允許其居民(公民)將居住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或壹般財產稅作為向居住國政府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或壹般財產價值的扣除項目,對扣除後的余額計征所得稅或壹般財產稅。顯然,在扣除法下,在居住國繳納的稅只是作為費用扣除,不能消除重復征稅,所以很少使用這種方法。
2.免稅法。免稅法,即“他國獨征,本國放棄。”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稅,完全放棄征稅權,只對其境內所得征稅。這壹法律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壹般適用於企業利潤和個人勞務收入,有的還包括財產。該法律主要適用於居住國為單壹地域管轄的國家。
3.信用方法。信用方式是“他國先征,本國補”。當壹個國家的政府對其居民的國外收入征稅時,它允許他們從在國外支付的稅款中扣除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但是,扣除方法的實施通常伴隨著“扣除限額”的規定,因為來源國可能采取比居住國更高的稅率,所以在國內扣除來源國境內居民為境外所得繳納的稅款時,扣除額僅限於按照境內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超出部分不能扣除。
學分有兩種計算方式:壹種是全額學分。也就是說,境內居民(公民)以境內外所得為基礎計算的應納所得稅或壹般財產稅,可以在境外繳納的稅款中全額抵扣。第二是壹般的信用。允許境內居民(公民)在匯總境內外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或壹般財產稅時,扣除其境外所得或按照境內稅法規定計算的壹般財產所得的應納稅額,即通常所說的信用額度。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不予扣除。
中國主要采用抵免法,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為避免雙重征稅而選擇的方法。這種方法最大的優點是在優先考慮來源地管轄權的基礎上,兼顧了居民的稅收管轄權,既避免了重復征稅,又維護了國家的稅收權益。
4.國家間的稅收協定。國際重復征稅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各國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各國政府通過簽訂稅收協定,主動將稅收管轄權限制在壹定範圍內,以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這是壹種通行的做法。目前,由聯合國專家組制定的《聯合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示範協定》是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稅收示範協定。各國可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在該模式指導下締結稅收協定。
此外,還有壹些簡單的方法,只能減少而不能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在尚未簽署稅收協定的國家之間偶爾會用到。例如,低稅法:壹國政府以單獨設定的較低稅率對其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