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多生孩子的,屬於超生。
第四十六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子女,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壹)城鎮居民生育壹個以上子女的,夫妻雙方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壹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部分壹倍以上二倍以下。有兩個以上子女的,以壹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子女數的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生育壹個以上子女的,夫妻雙方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度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壹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年收入高於當地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1倍以上2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有兩個以上子女的,以壹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子女數的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責令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分兩次征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配偶生育他人的,按照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按照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比例征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