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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公司可以強行回購我的股份嗎?

以下是新《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壹百三十九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四十壹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票後立即生效。

第壹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壹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壹款第(三)項規定購買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

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第壹百四十四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無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壹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壹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案件,並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

妳這種情況,醫院無權收回妳的股份,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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