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方行為是指通過法律主體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行政命令等。;
(2)多方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多方法律主體為表示同壹意思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
二、根據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它們可以分為兩類:
(1)法律行為。即符合現有法律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化和消滅是非常廣泛的。比如員工的雇傭,銷售合同的訂立等等。
2違法行為。即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既包括法律禁止的行為,也包括法律沒有要求的行為。違法行為,根據其違法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分為兩類:嚴重違法行為,通常指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屬於依法應受懲處的違法行為。壹般違法行為是指犯罪以外的違法行為。比如違反民法要受到民事制裁,這是民事違法行為;違反經濟法規應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屬於經濟法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規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屬於行政違法行為。
第三,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
①積極行為又稱行動,是指以積極主動的行動形式作用於客體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是指以消極和抑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四、根據行為是否由意思區分:
(1)意思表示行為,又稱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非表示行為,是指不以行為人的意誌表示,而是基於壹定的事實狀態,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如尋找遺失物、尋找埋藏物等。
五、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或實質要件來區分:
(1)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行為必須有壹定的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
(2)非強制行為是指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或程序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
六、按實際參與行為主體的地位劃分:
(1)自治行為,是指法律主體在沒有其他主體參與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的法律行為;
(2)代理行為是指法律主體根據法律的授權或者其他主體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法律行為。
七、根據公法或私法的性質,法律行為可分為公法行為和私法行為。所謂公法行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並能產生公法效力的行為,如審判行為、行政處罰行為、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行為等。所謂私法行為,是指具有私法性質和效力,產生私法效果的行為,如結婚、簽約、贈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