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說明。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反饋有關情況;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邀請有關的人大代表參加立法調研。
第二十六條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審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議案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由委員長會議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草案表決稿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審議情況,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單獨表決的規定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後,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決定將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或者決定暫不表決,交由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壹步審議。
第五十九條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如果法律被修改,應公布新的法律文本。如果壹項法律被廢止,應由總統簽署總統令予以公布,除非該法律被其他法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