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應當根據遺囑繼承遺產。如果遺囑規定財產屬於他女兒,她可以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應該在法定順序繼承。作為第壹繼承人,女兒可以繼承遺產。但是,女兒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壹般來說,兒媳不能作為法定第壹繼承人繼承公公或婆婆的財產或財物,但喪偶的兒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除外。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的穩定。在繼承方面,子女的繼承權優於配偶。理由是子女與被繼承人之間有血緣關系,而配偶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他們的繼承權是以婚姻為基礎的,婚姻關系並不像血緣關系那樣永遠存在。這壹點可以從代位繼承的規定中得到驗證。
通常,可以出於以下原因請求繼承:
1,要有困難,需要女方家庭的幫助和照顧;
2.以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能力參與;
3.其他法律認可的原因。
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其實不管女兒有沒有結婚,結婚多久,就親生父母的遺產而言,都是有繼承權的,在實際分割遺產的時候,也應該和兒子的遺產份額壹致。而如果女兒實際上已經對父母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那麽在分割遺產的時候可以得到更多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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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7條規定,繼承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