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場監督是指公證人員到現場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的每個環節進行監督和證明的活動。公證員作為國家公證員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他們是監督者,而不是招標投標活動的主持人或當事人。所以,公證員壹定要切實把握好監督人的身份,既不能越權,也不能放任不管。比如公證員作為旁觀者,必須出席評標定標會議,對評標定標活動進行監督,但公證員不能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公證員必須全程參與招投標活動,不能以各種理由不參加,而讓當事人代勞。實踐中,有的公證員並不親自到招標現場監督,只是讓招標人做壹個收標記錄,然後對記錄進行審核。原因是有些招投標活動持續時間太長,公證員很難全部參與。這種做法不合適。招標投標活動是由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組成的壹個整體。公證處在對招標投標進行公證時,必須對各個環節的活動進行審查和監督,而對前壹項活動的審查和監督是對後壹項活動進行審查和監督的前提和基礎。只有經過審查和監督,確認前壹個環節的活動真實合法,才能進行下壹個環節的工作,否則整個招投標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就得不到保證,公證也就失去了意義。原招標活動持續時間過長的,公證處受理招標公證申請後,可向招標單位建議適當縮短招標期限,以利招標公證。公證員應認真做好整個現場監督活動的記錄並歸檔,特別是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建議、當事人的回答、采取的措施、投標箱、標書、投標人資格審查的結果、公布的現場公證書等。這不僅是公證文書歸檔的需要,也是日後出現疑問和爭議時分析和解決問題的重要文書。我們決不能草率從事。公證員要切實行使監督權,發現招標活動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或者招標文件的行為,應當立即指出並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