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因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三)盲、聾、啞、未成年人是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
(4)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
(二)法律援助的範圍:
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給予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請求,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害人要求離婚、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後或者自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案件,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並且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公訴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公訴,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 啞巴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不審查被告人經濟狀況的情況下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第五條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其經濟困難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自再審之日起3日內履行相關告知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不委托辯護人的,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