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的信息被淘汰沒有具體時間。壹般兩年內就會被淘汰。但失信情節嚴重的,延長1-3年。如果判決兌現,三天內會刪除信息。
法院開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執行又稱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指定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二
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列入無信托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
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