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發生勞動報酬支付糾紛時,當事人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5.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移送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依法組織法律援助人員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1)法律咨詢;
(二)代為起草法律文書;
(3)刑事辯護和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和非訴訟代理人;
(五)值班律師的法律援助;
(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通過服務窗口、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提醒當事人有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並告知其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