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的另壹方是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且申請人個人收入符合經濟困難標準。
壹、中國的法律援助有以下特點: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壹種法定的、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
第二,法律援助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權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其戰略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法律援助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2.法律援助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有力保障。
3.法律援助有助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4.法律援助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5.法律援助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
三、法律援助中心不得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引發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造成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不能提供訴訟相關證據,不能調查收集證據的案件。
4、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而無需訴訟。
5、案件和法律程序簡單,通常不需要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案件。
6.用盡法律補救辦法的案件。
7.申請人不提供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
8、經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據: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申請人經濟困難: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符合當地法律援助法規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二、申請的另壹方是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且申請人的個人收入符合當地法律、法規關於法律援助的規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3.申請人持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文件、證明材料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真實有效的。因此,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可以認定為經濟困難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