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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可以代理普通案件嗎?

1.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可以不經許可免費代理案件嗎?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免費代理案件是允許的,但是代理案件是不允許收費的,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2.法律條款: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四)侵占、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沒收;貪汙、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財物,可以並處所收繳財物價值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麽?

壹是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其辯護: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二,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免費代理案件是允許的,但是代理案件是不允許收費的,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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