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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養老應該由誰負責?

首先,明確法律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解除後,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壹。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名義上被收養但實際上不與養父母共同生活的養子女,或者已由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此項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有兩個要素,壹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缺壹不構成後扶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支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不同於贍養義務的本質特征。壹般情況下,壹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支付生活費,也包括精神贍養。由於後壹種義務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養父母與被收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之後,因此,以解決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即支付生活費成為後壹種義務的顯著特征。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壹個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三個方面:物質上的贍養、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顧:

1,經濟上贍養有贍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沒有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應當為老人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子女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

2.生活護理生活護理是指幫助年老體弱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撫養費。”這壹條明確了子女應該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另壹方面也明確了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壹是年老體弱,二是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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