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析
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體,按照壹定的權限和程序,運用壹定的技術,制定、批準和變更的特定的規範性活動。
2.執法,也叫執法,是指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由人實際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
3、法律監督又稱法律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和監察。
4.法律解釋分為狹義和廣義。
二、法律的基本內涵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反映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旨在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法律的本質:
第壹,法律是已經上升為國家意誌的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這表明了法律的階級性。法律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體現著某個階級的意誌。法律只能屬於統治階級。法律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只能是統治階級,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
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但統治階級的意誌本身不能直接形成法律。只有被統治階級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為法律。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之所以采取國家形式,是為了獲得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這種規則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三,法律是由國家執行的。
所有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範在某種程度上都是強制性的,但法律是最具強制性的——也就是說,如果不執行,國家將確保其執行。不執行——輕者剝奪權利,重者剝奪生命。國家強制力的物質形式:即壹系列國家執法組織:法院、檢察院、監獄、軍隊、警察等。保證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