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暫行規定》是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章。需要修改或者宣布無效的,必須由制定機關決定。
根據2006年8月1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清理執法結果的公告》,《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暫行規定》作為聯合法規仍然有效。
根據2013年5月6日發布的商務部2013號公告,《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暫行規定》仍然有效。
擴展數據: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促進和規範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水平,實現資源合理配置,保障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股權並購”)。
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經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出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該資產(以下簡稱“資產並購”)。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限制競爭,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不得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投資者資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產業、土地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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