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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的職能是什麽?論確保監督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措施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於l988年開始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規定“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進入全國全面實施階段。法律明確規定了監督制度的法律地位。

建設監理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工業化國家的資本占有者在進行壹項新的投資時,需要壹批經驗豐富的專家來分析投資機會,做出投資決策;項目立項後,需要專業人員組織招標活動,從事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設監理應運而生,並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豐富和完善,逐漸成為建設程序和項目實施實踐的組成部分。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的目的是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壹)建立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性質和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勝任的人員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施工項目的總監理,對內對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對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招標中的重要內容,在評標過程中得到業主的認可。總監理工程師在組建項目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和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進行組建,並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的實施中及時進行調整。

(二)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3)制定各專業監督實施細則。

監理實施細則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在工程開工前完成,並報建設單位審核。

監理實施細則應分專業編制,反映工程在技術、管理、目標控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以達到規範監理工作的目的。

(四)規範監督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範化體現在:

建設工程竣工後,監理單位應當在正式驗收前組織竣工預驗收,並對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建設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並簽署監理單位的意見。

建設工程監理完成後,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應當在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壹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強制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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