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
在調整對象上,兩者都調整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因為財產關系作為民法的重要調整對象,本質上是經濟關系;
從法律功能上看,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經濟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在於具體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明顯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為特征,屬於私法範疇。
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註重維護整體和長遠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人權利本位,強調社會人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可以調動和保護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利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調整方式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基礎,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而民法則采取更為任意的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對違法行為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補償性。
經濟法的特點1。經濟法是壹部綜合性的調整法。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會對橫向經濟關系產生明顯影響;采取的措施具有懲罰性、補償性、鼓勵性、禁止性和限制性,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特征。
2.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律。
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部分,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3.經濟法是針對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總是調整經濟關系,其目的是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甚至在這個調整過程中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受到損失。
4.經濟法是基於社會責任的法律。
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5、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