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是指參與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在法律關系中,特定權利的持有人和特定義務的承擔者。
在每壹種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數量是不同的,壹般屬於相應的兩方:壹方是權利的持有人,成為權利人;另壹方是債務人,成為債務人。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是代表關系和狀態的壹對範疇,是法律範疇體系中最基本的範疇。權利本質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某些利益;從行為方式上看,說明它要求正確的相對人行動,必須行動或不行動。
義務人是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如何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的狀態下,權利是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表現為意誌和行為的自由。
3.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壹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任何外在的客體,壹旦承載了某種利益價值,就有可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建立法律關系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得某種利益,或者分配或轉讓某種利益(相關內容請參閱本章第二節“法的價值”)。
擴展數據: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五個方面。
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反法律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與違法主體並不完全相同。
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界限行使權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總稱。壹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壹般違法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財產和精神(或兩者)的損失和傷害。
4.主觀過錯。過錯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過失。
5.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因果關系在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存在的壹種特殊形式。
百度百科-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