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壹制作和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核、審批和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提交和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當地(市)司法局可委托縣級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並轉發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市)司法局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當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學歷證明(由受理機關核實後退回)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律師執業許可證每年註冊壹次,未註冊的無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律師執業證書的註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以委托當地、市、州司法局負責律師執業許可證的註冊工作。
第十三條律師申請執業許可證年度註冊時,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應當將註冊材料報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將審核意見逐級報送註冊機關。
律師辦理註冊手續,除填寫《律師執業證書年度註冊審核登記表》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年度工作總結;
(2)業務培訓完成證明;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報告;
(4)律師協會出具的履行章程規定義務的證明。
提交的材料不合格的,登記機關應當退回並要求補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