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和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考資格地點的意見》(四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轄自治縣(旗), 自治區、直轄市,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中部六省落實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西藏除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資格條件放寬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專科學歷。本保單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天。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補充是允許大三大四學生參加考試,但必須是普通高校,也就是統招的學生。
簡而言之,允許普通高校考生在大學三年級報名,大四上學期參加考試。)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或者外國高等院校畢業(學位)證書的人員,其畢業(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考試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應當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具體檢查內容包括: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制。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試卷四:例題(案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