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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8條解析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民法典》第1188條的定義是什麽?

《民法典》第188條(有效)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責任是八種特殊侵權責任中最復雜的壹種。構成被監護人侵權責任的要件有兩個:壹是損害是被監護人造成的;第二,責任人與加害人之間存在監護關系。這種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監護人不以過錯為要件承擔這種責任,也不因盡了監護義務而免除責任,只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單位監護人不是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具體責任上,被監護人有財產的,先從其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補償;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其權利的,先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承擔責任,只有獨立承擔責任有困難且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才能承擔補充責任。

民法典中的連帶責任有哪些類型?

1和* * *與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這種連帶責任,就是基於侵權原因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

2、* * *連帶責任與危險行為

* * *同壹危險行為又稱準* *同壹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由於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各* * *同壹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同等賠償責任,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聯系分別侵權的連帶責任。

非故意接觸的單獨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前和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發生有意思的接觸,沒有意識到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每個個體實施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該侵權行為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和報廢機動車的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214條

拼裝、報廢機動車的侵權責任轉讓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拼裝、報廢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質造成損害的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237條,

第1238條

它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質造成損害的連帶責任。業主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是過錯,業主和管理人對違法占用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沒有盡到高度註意義務。

民法典講的是民生,適用於所有公民的問題。民法典和所有國家法律壹樣,都是國家機關和單位頒布的,也是隨著社會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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