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客觀性: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守國家秘密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和義務。199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19條和第20條也規定,任何公民、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客觀上,本罪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行為。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的地區,包括尚未回歸祖國懷抱的臺磚省、7月1、1997之前的香港、2月1、1999之前的澳門。境外機構和組織是指臺灣省、香港、澳門等地區和外國的機構和組織及其在回歸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如外國政府、軍隊等國家機關在中國設立的機構、學會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國駐華使館、領館、辦事處,以及貿易公司、新聞機構等。境外個人是指回歸前居住在外國和臺灣省、香港、澳門地區的人員,以及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這裏說的住所,不管妳是取得了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權,還是短期居留權,都應該算是住所。竊密是指以秘密手段竊取屬於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信息或者物品的行為。間諜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非法刺探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資料的行為。賄賂是指以金錢、色情和其他物質利益為手段,從掌握國家秘密或情報的人那裏獲取國家秘密或情報資料或物品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國家秘密的持有人或者知道人非法出售、傳遞或者告知其他不應當知道該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人的行為。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包括國家事務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外交外事活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打擊犯罪活動以及其他應當由國家保密部門保守的國家秘密。政黨中的秘密事項,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的,也屬於國家秘密。行為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向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提供絕密、機密、秘密等不同級別的國家秘密,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情報是指除國家秘密外,尚未公開或者不宜公開的,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和資料。單位內部未公開的情況,正常的情報信息交流,在這裏不應該理解為情報。該條規定了四種具體行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之壹,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在上述行為中被抓獲,但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秘密或者信息,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也應構成本罪的未遂。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本罪,外國人、無國籍人不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