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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的類型、特點和目的

法律分析:類別:1。根據法律制裁的目的和方法,可以分為恢復權利制裁和懲罰性制裁。2.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法律責任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違憲制裁。

特點:(1)國家依法實施;(二)屬於懲罰性強制措施;(3)必須以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為依據;(4)實施法律制裁的國家機關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並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

目標:依法懲處違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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