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將“村委會”定義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而使“村民自治”作為壹項憲法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壹步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各項具體制度,中國的村民自治實踐正式納入國家法治軌道。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自治是指特定農村社區的全體村民。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下,以民主方式建立自治機關,確定行為規範,處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充分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在壹定範圍內管理自己村務的民主原則。
中國的村民自治從初期的自發自治發展到今天的基層制度化,村民自治的法治建設發揮了關鍵作用,特別是村民自治立法標誌著中國的村民自治與國家依法治理進入了協調發展的軌道。國家的法治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反過來又促進了法治國家的民主建設,為中國建設法治國家奠定了基礎。
由此可見,村民自治與國家法治是統壹的,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但同時我們也發現,在壹些農村地區,由於法治程度低,村民自治只是壹種形式,法律並沒有推動村民自治。村民參與村務往往是因為某種壓力或誘惑。甚至在壹些農村,村民自治連個形式都沒有,村民自治的實踐時間不長,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應該根據農村改革發展的趨勢和國家法治的要求,通過制度創新和完善逐步解決。在依法治理的總體框架下,逐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規範村民自治定位,使村民自治與國家法治更加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