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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形式、事實和價值到底是什麽意思?

法律的形式起源;事實問題;價值問題;法律的相對性

法的起源指的是法的概念範疇可以在哪裏找到。法律最終來源於社會生活,但作為全社會普遍接受的規範,必須由某個權威機構明確公布,所以法律的來源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實質和形式。在實質意義上,法的起源可以指法的動力、原因、規範和法律事實,在形式意義上,法的起源可以指法的制定機關和表現形式。法律的形式淵源是指法律效力的來源,可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直接淵源又稱形式淵源或法律淵源,是指國家機關制定的各類規範性文件,按其地位和效力分為憲法、法律、各種法規和規章。間接淵源,又稱非正式淵源或非法律淵源,特指各種習俗、宗教規則、法律理論、道德原則和規範。(2)案例可能屬於不同國家的正式或非正式來源。

確定法律的形式起源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嚴格意義上是指法律的形式淵源,只有它們才具有司法適用的效力。正如美國學者格倫登等人所言,“法律的淵源不涉及什麽規則支配普通公民的行為,而是法院在解決具體糾紛時應適用什麽法律。”(3)如果用哲學術語表述,可以說形式起源是法律本身的具體存在方式,它與法律本身直接統壹,而其他來源只是各種來源(如動力、原因、前法律規範、法律事實等。)或思想材料(如正義觀、法學理論等。)構成了法律。雖然它們與法律本身密切相關,但它們畢竟不是法律:例如,桌子是由木頭制成的。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法理學在談到法律的形式淵源時,並沒有對部門法進行區分,好像每個部門法的形式淵源都是壹模壹樣的。這個假設不能成立。法律其實是壹種行為規範,但也是壹種(立法)行為的結果。每壹部法典都只被視為與它所調整的對象有關的法律,就像“父親”只在他的孩子面前被視為父親壹樣。壹個人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是父親。只有明確了法律的相對性,才能確定行政法的形式起源,確定行政法本身的外延,確定行政法研究的基本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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