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檔案壹直存在
刑事處罰本身就是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人的處理。壹般需要公安機關立案,然後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再向法院起訴,法院最後宣判。只有法院判了,這個人就完成了刑事程序,剩下的就是執行了。如果是實刑,他會坐牢。如果被停職,他會按時回家向當地司法機關報到。這是刑事訴訟程序。
無論是公安局、檢察院還是法院,都有這個人犯罪的記錄,都有紙質檔案。這些文件被永久保存。也就是說,只要地球不爆炸,這份檔案就會靜靜地躺在檔案室裏,只要需要就能找到。
什麽情況下犯罪不能認定為犯罪記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封存的犯罪記錄意味著不能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這並不意味著犯罪記錄被撤銷。司法機關需要辦案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仍可以調取封存的犯罪記錄。
只有封存的犯罪記錄才應當依法保密。不要混淆“撤銷”和“查封”的概念。壹個表示不存在,壹個表示隱藏,沒有撤銷犯罪記錄。也就是說,犯罪記錄對未成年人犯罪後是有些寬大的,但不是壹筆勾銷。
有前科的人有哪些危害?
違法犯罪記錄既是對犯罪分子的懲罰,也是對公民的保護。不允許有犯罪記錄的人做很多工作,防止他們繼續犯罪。妳可以想壹想,哪個公司可以信任小偷看守倉庫?哪個女人可以放心地坐強奸犯的出租車?誰想要壹個腐敗的罪犯來保管錢呢?所以有犯罪記錄的人壹般會被限制就業,無法進入很多行業工作,前途受阻。此外,許多刑滿釋放人員也會阻礙其子女的未來,因為政治審查將不得不涉及其子女和直系親屬。
為什麽不能消除犯罪記錄?
“前科”是沒有辦法消除的。犯罪記錄壹詞,不是法律術語,屬於口語,也稱“前科”,壹般指某人過去違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在行政案件中,屬於違法記錄。在刑事案件中,屬於犯罪記錄。目前,我國立法和司法尚未明確規定前科消滅制度。前科消滅是指已被定罪判刑的人,在服刑期滿或者免除刑罰後的壹定期限內,沒有犯新罪的,即視為無犯罪記錄,而我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在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關於建立罪犯前科制度的意見》中,並沒有規定前科(前科)是可以消滅的,也就是說,前科是終身的。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無論犯罪的嚴重程度如何,無論刑事處罰結束後過了多長時間,甚至無論犯罪人在犯罪時主觀惡性如何,或者在刑事處罰後是否徹底悔過,只要受過處罰,就會有犯罪記錄,而且犯罪記錄是終身不能消除的。
所以,不管是違法還是犯罪,只要妳背上有犯罪記錄,這個犯罪記錄就會伴隨妳壹生。所以妳要遵紀守法,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