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機關壹般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廣義上還可以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軍事安全部門、監獄等負責刑事偵查的機構。
司法職能分工
管轄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
憲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確立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依法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對公務人員履行職責、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工作進行監督。
《憲法》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檢察機關。
調查權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公安機關具有雙重屬性,除了司法機關的屬性外,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也稱為國家管理機關,在法律和實踐中壹般稱為政府。指統治者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強制和非強制手段,組織管理國家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等事務的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和權力由憲法和法律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其中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更多的是公安行政機關的壹部分;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特別調查權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行使特別偵查權,也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
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也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他們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國家安全工作中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等相關職權。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承擔協助執行國家司法職能的行政任務,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也具有雙重屬性,既是司法機關的屬性,又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壹部分,依法行使司法行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