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至10,某市場監管局委托法定檢驗機構對a超市銷售的散裝白酒(濃香型)進行抽樣,經檢驗,固液法酒精度不符合GB/T20822-2007《白酒》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由於酒精含量GB/T20822-2007是推薦性質量標準,在定性處罰上出現了以下爭議。壹、GB2767-2012《食品安全蒸餾酒和配制酒國家標準》;二、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三是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質量標準》。第壹、二類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三類屬於食品質量國家標準。除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外,還有GB/T20823-2007特殊香型白酒、GB/T20824-2007芝麻香型白酒、GB/T20825-2007老白幹香型白酒。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衛生和質量應當是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但是,到目前為止,應該明確壹、二類是食品安全標準,三類不是食品安全標準。首先,實際檢測依據是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但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食品監督抽查條款優先的原則。本案抽查的目的和性質是食品安全監管,抽查、復檢、異議、判定等程序均按照食品安全監管規範性文件辦理,從而形成本案食品安全法優先的順序。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的“兜底條款”明確了《食品安全法》適用於兩種情形:壹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二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據此,即使“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仍應適用《食品安全法》。其次,分析了《食品安全法》的具體規定。基於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質量標準壹旦在檢測工作中采用,是否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具有同等效力,應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和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食品監督抽樣檢驗適用的檢驗標準和檢驗方法以篩查風險為目的,所采用的衛生或者質量標準未規定具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效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的“兜底條款”,第二種情況顯然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因為本案中不合格的檢測依據不是食品安全標準,所以不適用。第壹種情況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情形”,是否適用要看本案違法行為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定性和處罰規定。本案實際酒精含量與標簽宣稱的酒精含量不符,且仍在市場上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應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有明確的處罰規定。無需適用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的“法律依據”。第七十壹條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第壹款和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該對他們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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