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經營者銷售與其商品描述不壹致的商品,構成虛假陳述,具有欺詐性。首先,根據我國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不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才能取得法律賦予的合同效力。如果民事法律行為中壹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不自由,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就存在瑕疵。根據現行規定,基於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如果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存在欺詐行為,那麽消費者可以請求解除銷售合同。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門規定了經營者實施欺詐時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經營者銷售商品有欺詐行為的,不僅應當賠償消費者實際遭受的損失,還應當將對消費者的賠償增加到商品購買價款的三倍。最後,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也構成行政違法,消費者也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