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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稅收法規有哪些?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基本稅收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和決定,以及NPC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與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例如,2月NPC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193。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大部分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首先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基本稅收制度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在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噸位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草稅、關稅等很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實施。

第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發布的通知和決定。例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關於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的說明。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辦函[2004]23號)第五條的批復。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規範性文件視為國務院文件。例如,200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了《關於調整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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