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原則上應以追訴時間為起點,公民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可以視為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公民自起訴之日起在居住地居住不滿壹年,但自公民離開居住地起在該地居住超過壹年,且公民在起訴時居住在該地的,可以認定該地為公民的經常居住地。
2015 2月15日,中央審議通過《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國家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戶籍制度改革將紮實推進。目前國內很多地區已經取消了暫住證,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證。目前仍實行暫住證制度的城市有北京、上海(暫住證)等城市。
暫住證的發證機關是基層派出所,居住證的發證機關壹般是居委會、小區物業、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都是比較掌握流動人口實際生活狀況的單位。這兩份材料也是法院認可的證明材料。
辦理延期數據居住證註意事項:
1.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已錄入系統,但如經核實發現廣州市流動人口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將在系統中註銷該居住登記信息,同時已開具的《辦理廣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回執》作廢,暫住證註銷並沒收。
2.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酒店等出具的住宿證明。,或業主與借款人簽署的借款手續證明。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學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等。
3.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是指戶口簿、護照和臨時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
4.機構證明: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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