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細化和補充,進壹步明確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具體操作程序和要求,為評標階段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和比較。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階段的註意事項:
1、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不得制定、補充和修改招標文件中已經公布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2.評標委員會對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有疑問時,應當詢問編制招標文件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要求其依法作出公正的說明。
3.評標委員會對評標結果負責。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時,應當檢查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是否有計算錯誤,簽名是否完整等。發現問題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4.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對評標過程嚴格保密,除依法公布評標結果外,不得擅自泄露與評標有關的任何信息。
5.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將評標中使用的各種文件、記錄和草稿紙退還給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