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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體的意義

在法律上,“權利”可以分為客觀權利和主觀權利。客觀權利,簡而言之,就是成文法規定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明確的、法定的,當事人可以據此主張權利、排除障礙或者申請國家保護和救濟;但是,主觀權利的概念更為復雜,有三種不同的用法:

壹種是將主觀權利等同於“自然權利”,強調主觀權利中的“主觀”含義,認為“壹切構成主體的屬性、屬於其本質和固有的東西,都是主觀的”,所以主觀權利“是根據自我判斷從事自己認為有利於自己生存的壹切活動”。在啟蒙時代,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等思想家所強調的“自然權利”就屬於這壹類型的表達。這壹理論強調所有生而為人的人都必須擁有與其生命、自由、自我發展和追求幸福密切相關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取決於國家和社會的存在。相反,自然權利的異化構成了國家和社會建立的基礎。

第二,將主觀權利理解為“特權”,是“為權利主體保留的領域”。“它為了主體的利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它構成了人與人之間法律上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有利於某個特定的個人。”“特權”是指這種權利為特定的壹方所擁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染指。比如,所有權意味著壹種排他性的占有,肖像權限制他人對主體肖像的使用。因此,主觀權利最突出的特征“是權利人在特定範圍內享有的排他性(即排除他人)”。這與“自由”不同,自由可以與他人“競爭行使”,比如很多人平等競爭壹個工作機會,而主觀權利是權利人的專屬領域。也有學者將這種意義上的主觀權利稱為“主體權利”,認為所謂主體權利“是權利人被允許的行為的尺度,是以他人的法定義務為保障的”。這其實是壹種“特權”的表達。擁有主體權利的人擁有“法律優勢”,可以要求義務人做或不做某件事。

第三,將主觀權利理解為“主體的實際權利”和“壹般法律規範的具體的、動態的表達”。中國出版的《法學大詞典》持這種觀點,認為“主觀權利”是“客觀權利”的對稱。客觀權利只是民事主體取得主觀權利的資格,只有參與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才能真正取得主觀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主觀權利是指行為人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通過權利創設法律關系,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活動。按照這種劃界,法律規定的權利只是壹種靜態的權利,當事人通過實際行為進行法律行為、創造法律關系的活動才是激活“客觀法”的動力和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主觀權利,客觀權利就只能是壹種存在於法律中的權利,永遠無法在社會生活中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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