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馬克思、恩格斯在《生產黨宣言》中揭露資產階級法的本質時指出:妳們的法只是把妳們的階級的意誌當作法。
第二,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是整體性的。體現在法律上的統治階級意誌是* * *統治階級的同壹意誌,是整體性的。不是個別統治者的任性,也不是統治者個人意誌的簡單相加。
第三,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是統壹的。這意味著指法只是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誌,而不是被統治階級的意誌。
第四,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法律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同時,法律本身也具有社會性。法律的社會性主要表現為法律對人類社會基本生存條件的維護。
擴展數據:
1.近年來,我國壹些學者開始重視和強調法學中的契約理論。因為學術界主流的統治階級意誌論或國家意誌論,並不能為當代中國法制建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提供邏輯上的理論解釋。
法律學者必須拋棄傳統的統治階級意誌理論。這種觀點雖然在強調階級的劃分和對立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功利作用,但在當代中國,是無法區分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
繼續堅持這種觀點,不僅有損於公民尊重和信仰國家法律的態度和觀念,也有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守法的意識,與當代中國的現實和法制建設的理念直接沖突。法律的國家意誌論與統治階級的意誌論相似,沒有本質區別。
2.相反,法律的契約論認為,法律不是壹個階級壓迫另壹個階級的工具,或者說,法律不僅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誌,而且實際上來自於社會成員的約定或同意,這有利於公眾認可和遵守法律,理解為什麽法律是至高無上的。
只有使用契約論才能回答以下問題:法律如何在本質上是合理的、科學的,國家權力應該處於壹種什麽樣的結構狀態以保證法律的忠實實施,為什麽對公民來說是“法無禁止即允許”。
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的契約論因為以個人為本源,以理性為基礎,以契約為形式,能夠對現實社會的法律實踐中提出的諸多問題作出連貫的邏輯解釋,有資格作為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理論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