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在企業章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全面負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企業所在地有正式或臨時賬戶;
3.具備管理企業的能力和相關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5.生成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非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2.因經營不善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註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3、刑滿釋放、假釋或者緩刑期滿而解除勞動教養的,自刑滿釋放、緩刑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不滿三年的;
4、因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和現役軍人;
6、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企業和主管部門在申請登記時,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報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情況。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向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