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壹級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條件:(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1、13條第3項);(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審判、檢察、司法行政工作或者人大、法律工作滿五年,或者具有下列資格之壹:律師資格;公證資格;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13條、第1款、第五條、第八條);(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6個月,經該所考核合格(申請執業註冊前從事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業務等法律業務工作2年以上的除外)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13、1、1條)(四)品行良好(第1、65438條第3項(五)身體健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13條第1款第3項);(6)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13條第1款第2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單:(1)申請書(見示範文本4);(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者法學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大專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從事審判、檢察、司法行政工作或者NPC、法律工作滿五年的證明文件;(3)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或免實習證明);(四)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5)身體健康證明;(六)個人品行鑒定材料;(7)身份證復印件;(8)近期2寸彩色證件照;(9)承諾書(承諾:1,提交所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2.不存在下列情形: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辭退的;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或者受到停業處罰,停業期限未滿的;他在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執業。程序和時限:申請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許可受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請,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經審核同意後,在10日內予以執業登記,並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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