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是為了保證在發生民事糾紛時,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維護,也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2.法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法人的行為壹旦使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的這壹規定就是為了保證法人在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能夠使當事人得到相應的賠償。
民事責任的特點如下:
1,強制性,強制性的民事責任是區別於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基本標誌。強制性民事責任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
(2)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機關強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2、財產,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壹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給他人造成財產和精神損失,通常通過財產賠償來恢復。但單純的財產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所以法律還規定了壹些輔助的非財產責任;
3、補償性,民事責任僅限於彌補民事主體所遭受的損失,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合同正確履行的狀態;侵權責任旨在將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
綜上所述,法人應當依法設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設立法人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