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7日前,采用計算機生成的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第五條規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隨機抽取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第六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因正當理由不能參加審判活動,或者經審查當事人申請其回避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重新確定其他人選。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從所在城市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
10.人民陪審員的培訓。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
11.人民陪審員的獎懲。
對在審判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核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去其人民陪審員職務:(1)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四)違反法律和司法工作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判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人民陪審員有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人民陪審員的費用和補貼。
人民法院應當對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產生的交通、夥食等費用給予補貼。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變相扣減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參照當地上壹年度職工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照實際工作天數給予補貼。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費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