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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孩子應該怎麽判?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離婚時,哺乳期的子女應以母乳餵養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換句話說,離婚如何判斷孩子,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

兩歲以下的兒童通常與父母住在壹起。

(二)對於兩歲以上的兒童,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可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兒童隨其生活的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生育,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5.雙方父母的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撫養歸屬的參考條件。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父母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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