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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建設用地是否符合規劃

壹是建設用地屬於批次用地範圍時,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面積進行對比,看是否在城市工礦建設用地範圍內。

二是建設用地屬於單項選址項目範圍時,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單項選址項目或交通走廊清單進行比較。凡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交通走廊範圍內或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單項選址項目清單的項目用地,均可判定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在上述範圍內的項目用地應判定為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三,如果建設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不存在是否符合規劃的問題。

四是建設地塊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標註的基本農田範圍內的,原則上判定為占用基本農田,但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 438+02]2號)精神,已納入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置的交通走廊。或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的民生、環保等特殊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規劃的更多基本農田而未突破更多基本農田定額時,按占用基本農田標準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視為占用基本農田,無需劃定其他基本農田。但是,土地使用者必須落實補充耕地的任務,按照占用基本農田的標準納稅並向農民支付補償。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定的交通走廊的民生、環保等特殊項目,或者超出基本農田面積數額的項目,認定為占用基本農田。

五是行政處罰決定實施時,違法用地所依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涉及該地塊規劃符合性發生重大變化的,即違法行為發生時、作出處罰決定時或者執行處罰決定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調整,違法地塊的規劃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的, 處罰內容可以按照從舊從輕的原則進行調整,也可以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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