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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什麽時候來找人?

法院強制執行會議: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隱匿處的財產進行搜查。

被執行人逾期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局何時上門執行沒有具體規定,執行局在受理執行申請後6個月內完成執行。

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因此法院可以通過上門送達的方式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241條

被執行人報告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八十五條

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負責接收物品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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