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產生經歷了壹個漫長的歷史階段,其最終形成以三個現象為標誌:
1,國家的出現,法律規制意味著有專門機構以全社會的名義認可或制定權威的行為準則;壹群有組織的官員負責實施這些規範;違反規範者將受到組織的暴力制裁,這正是國家機構的特點。
2、訴訟和審判的出現,法律規制意味著當事人的“私力救濟”受到限制,“公權力”出現,這就需要特定的機構通過壹定的訴訟程序來行使司法權和處理糾紛。
3.法律規制必須建立在權利與義務分離的基礎上,也就是說法律規範要明確區分各種行為,規定什麽行為可以做,什麽行為不可以做,什麽行為必須做,同時明確分配各種法律關系中不同法律關系主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的起源和象征;
1.法律的起源:
(1)經濟根源:私有制的產生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階級的根源:階級的產生。
(3)社會根源:社會發展。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原始社會現有的社會規範已經不能適應社會沖突。為了維護新的社會秩序,國家產生了,法律產生了。
2.法律產生的符號
(1)國家的出現。
國家是特殊的公共權力體系,它淩駕於社會之上,制定或批準法律,並以其強制力實施法律;同時,國家權力的存在和行使也依賴於法律的確認,所以國家的出現也標誌著法律的出現。
(2)權利義務觀念的形成。
原始社會晚期,社會上出現了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出現了“我的”和“妳的”的區分,權利和義務是分離的。有的人只享有權利,有的人只承擔義務,這就意味著早期人類的法律產生了。
(3)訴訟和司法的出現。
在原始社會後期,出現了專門的司法機構和司法活動來代替私力救濟,這也是法律出現的標誌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