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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中文摘要的英譯

股權出資的法律問題

關鍵詞:股權投資資本

論文摘要:傳統的公司資本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種:法定資本制度,授權資本制度和折衷資本制度,明確了公司資本制度的基礎,也確立了傳統資本原則,即資本決定原則,資本同壹原則和資本保持原則。隨著國家對公司資本制度特征的深入探索和立法變革,實踐證明,信貸正在逐步淘汰資本,而資產的信貸化是壹種延伸,為投資的形式奠定了現實基礎。

股權是壹種獨立存在的綜合性權利,在轉讓不同類型的股權時也會有壹些差異,在股權資本被投資之前,需要仔細確定投資選擇的適宜性。確定期權是否可作為投資的形式有待於對權益資本的適格性進行研究,筆者主要參考了日本法學家島村治美在其《當前實物投資研究》壹書中關於當前財產投資適格性的“四要素說”,即不確定性、現有財產的價值和獨立評估轉讓的可能性這四個要素可能對權益資本的適格性加以論證。

兩大法系國家在股權出資方面的規定有很大不同,以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出資方式比較寬松,可以采用債權、股權、勞動、信用等出資方式。但以德國、日本為主的大陸法系國家規範投資的方式較為保守,不允許勞動、信貸等融資方式,他們對股權出資的方式制定了較為嚴格的程序。筆者介紹了其中幾個國家對股份資本的法律規制概況。

在解釋股權資本合法性的基礎上,進壹步深入研究股權資本在公司、經濟環境中的潛在利益和弊端,在實際操作中衡量股權資本的利弊作用,或者對未來任何法律風險進行預判和防範。

股權出資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壹般分為兩類,股權出資前存在瑕疵,即因股權出資瑕疵引起的法律問題而產生的股權出資;二是在股權投資評估過程中,履行程序違反了法律,引發股權投資法律問題。

股權出資在理論論述中提出了許多方面的問題,其自身價值的不確定性和操作的不規範性,會給股份公司、被投資公司、其債權人和其他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帶來壹定的法律風險,筆者從五個方面對股權出資提出了法律建議,即嚴格出資的條件限制、評估驗證過程控制、股權出資的信息披露、股權出資的限制和股權出資的限制以及股權再投資的責任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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