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廣義上講,法學無非是與法律相關的學科,但這個定義實際上等於什麽都沒說。在現代社會,與法律相關的學科數不勝數。社會學、人類學、經濟學、哲學、心理學、政策科學甚至醫學都與法律密切相關。雖然我們也可以把法社會學、法人類學、法哲學、法心理學、法經濟學、法律政策學、法醫學歸入廣義的法學,但實際上這些交叉學科都是建立在其他學科的基本假設之上,使用其他學科的固有方法。像這樣,如果妳認為法學僅限於此,那麽所謂法學與其他學科的真正界限是什麽?法律觀察法律問題的獨特視角是什麽?什麽是真正的法律智慧?法律的特殊貢獻是什麽?事實上,如果不能局限於此,法律至少應該以法律解釋學(法律教條主義)為基礎。換句話說,離開了上述交叉學科,獨立的法理學仍然可以存在,但離開了法律解釋學,就不會有真正的法理學。這是因為,與上述形而上學(哲學)和各種事實科學相比,只有法律解釋學才能真正體現法律的獨特地位和方法。法律解釋學基於對某種法律秩序的認同,其獨特的方法在於通過觀念(概念)的形成,將原本簡單的價值判斷轉化為純粹的形式邏輯問題,從而尋求相對的客觀性和合理性。與事實科學(行為科學)相比,法律解釋學的目的是通過觀察、實驗、統計、模型構建等發現壹些客觀規律或趨勢,並因此被證偽,這是明顯不同的。也不同於抽象地討論存在本體論或獲得客觀知識的方法的哲學。
我們從法制史的角度來看。沒有必要追溯到古希臘和古羅馬。壹般認為,現代法理學起源於歐洲中世紀晚期。當時法學與神學、醫學並稱為三大學術,法學之所以從神學、哲學中獨立出來,確實有賴於所謂“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興起。這個論證是分析性的論證,不是社會性的論證。換句話說,它的唯壹任務就是在特定的法律秩序下分析和詮釋實在法。此後,雖然它以過於形式化的方式發展成為所謂的“概念法”,並受到後來的“利益法”、“價值法”或自由法運動的批判,但利益法並不是對概念法的徹底推翻,而是對其僵化和機械性的適度調整和矯正。時至今日,雖然所謂的自然法以新的形式卷土重來,但實證分析法學仍然是主流的法律思想。這是由法律與現代民族國家密不可分的關系決定的。
2013下半年我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將於10、12、13、19、20周末舉行,全市19099人。全市初試全部集中在崇川區,考點為:南通市虹橋二中(虹橋新村內)、南通市易家橋中學(虹橋路58號)、南通電大(71中原路)。市內第二次考試的考點為:南通市虹橋二中(虹橋新村內)、南通市實驗中學(環城東路153號)、南通市躍龍中學(竹北家園30號)、南通市易家橋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