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援助律師可以拒絕辯護嗎,什麽情況下可以?
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法律援助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壹)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四)侵占、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沒收;貪汙、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財物,可以並處所收繳財物價值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應當依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我國司法部門也會對這類人員的背景進行調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保護此類人員的合法權益並處理相關事宜。受委托律師也應積極調查此類案件的實際情況,公平、公正、合法地處理此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