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源”,就是“法源”的簡稱。傳統上,法律學者對這壹問題的理解因側重點不同而有所不同。有四件事要說:
1.從效力的角度:從法律效力的來源,即從“法律效力的力量來自誰或從哪裏來”作為討論的對象。比如某個法律這樣規定,是天意,是君主意誌,還是民心所向?因為世俗的法律規範壹般都是國家的產物,所以也可以說“法源”是國家的本質。
2.從歷史的角度:從法律構成材料中追溯其歷史淵源。比如,中國的婚姻繼承制度可以追溯到《周禮》,西方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的教會法。這就是歷史意義上的“法的來源”。
3.從本質上講:從法律材料的不同屬性出發,來鑒別它們的來源。比如討論這篇文章是由世界的習慣演變而來,那篇文章源於某種信仰,等等。
4.從形式上看:從法律制定的程序上探究其淵源。比如壹部法律通過了立法機關的三讀,而另壹部法律只需要行政機關制定,還有壹些法律需要付諸全民公決。這些都是從法律的“成立形式”來探究其淵源(1)。
但在壹般用法中,“法源”壹詞的所指與上述四者並不完全壹致,而是指“某壹法律規範的構成材料”。當然,這個“材料”必須具有法律效力。
這個意思不太好理解,要舉例說明。比如我們問“官法的來源是什麽”?這個問題其實指的是:“國家規範各級公務員的法律有哪些?”也可以說:構成“官法”的材料是什麽?那麽,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憲法、刑法、民法等所有的法律,各個機關制定的規則、命令,過去的慣例,甚至相關法院的判例等等。是《法院官員法》的法律淵源。分別是:(1)研究“官法”的對象,(2)實際管理和保護官員的法律依據(即適用法律)。這種對象和依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構成材料”,也就是壹般法學學者所說的“法源”。
兩三種法律淵源
但是,“法源”這個概念在佛教規範研究中有什麽實際的好處呢?
如第壹章第壹節第二項所述,佛教的規範,從廣義上來說,可以指三種純粹的戒律——守法戒、守善法戒、恕情戒,相當於佛教所有的“教”和“教”的佛教教義。換句話說,在這種廣義上,所謂“佛教規範”的來源就變得無邊無際,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因此,我們限定了本文所謂的“佛教規範”僅指“遵守條條框框”的部分,即壹般所指的“戒律”為(2)。換句話說,如果從“法源”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所有具有規範效果(或功能、性質)的戒律、規則都是佛教規範的來源。只有這樣,才能明確學習和應用戒律時模糊籠統的缺點。比如佛家經常引用的“戒學如抓賊,立誌學如縛賊,智學如殺賊”“無菩提者視為法,以言為法,以心為禪,三者合而為壹”等等。如果應用到學科問題上(付諸實踐),必然導致學習的弊端(3)。
具體來說,我們認為中國佛教規範的“法源”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律集所收《廣錄》各部(含戒、度兩部)。
2.各種大乘戒律。
3.禪是明確的。
此外,南北朝以來,我國佛教律師,尤其是道宣以後的律師關於戒律解釋和發展的著述,也可視為“間接法源”,應壹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