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水政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通過水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知識考試;
(二)具備壹定的水利知識;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公正執法,廉潔奉公;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水務監察總隊、支隊、大隊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條水政監察人員應經過資格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水利監督員上崗前的資格培訓和考核由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負責。
第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配備。地方水行政監察隊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需經上壹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法制辦公室批準。
第十五條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
任期屆滿,審查人員經考核合格,可以連選連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調離工作崗位的,其任職期限自動中止,任免機關放棄聘任,收回執法證件和標誌。
第十六條水利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現場檢查、調查取證等。;
(二)要求被調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並制作筆錄、錄音或者錄像等。;
(四)責令違反水法律法規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必要時,可采取緊急措施防止損害;
(五)對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條水利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規定穿著水利監督制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監督證或者中國水利監督檢查證,佩戴中國水利或者中國水利監督徽章和中國水利監督或者中國水利監督臂章。
水政監察證、證章、臂章由水利部統壹監制。水政監察的統壹樣式由水利部規定。
第十八條水利監察人員應當每年接受法律知識培訓。
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不斷提高水行政監督員的執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