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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是什麽意思?

法院保全,即訴訟保全,是在案件判決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之前,人民法院對訴訟標的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對訴訟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訴訟保全的方式有哪些?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壹般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但在特殊情況下,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由申請人簽名蓋章。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撤銷和扣押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些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寫明,必須是肯定的、具體的,不能含糊。否則,法院可能不予受理。訴前保全申請時間在起訴前,訴訟尚未開始的;申請訴訟保全的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執行前的保全時間是法律文書生效之後,進入執行程序之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未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5日內,債權人未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綜上所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任何損失。壹般他們在處理的時候要說明自己的理由,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以獲得認可。而且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需要在30日內向法院申請訴訟,否則依法終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第九十八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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